【法规】升级版!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实施民法典会议纪要附纪要全文关联法条权威解读

  源法治组 最高人民法司法案例研究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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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解放军军事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生建设兵团分

  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工作机制完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要全面把握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培训

  各级人民法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正确适用。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

  2021年4月6日

  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贯彻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服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组书记长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组副书记常副长贺荣同志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同志就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解放军军事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生建设兵团分长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长民商事审判庭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江苏广河南三省高级人民法作了专题汇报和经验交流。

  会议强调,各级人民法要坚持以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会议指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是将的领导和我制度优势转化为家治理效能的重要环节,是坚持以人民为心,维护社会公正义的应有之义,是服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家的必然要求。

  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

  正确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相关制度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与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要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会议研究了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废止后,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依法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关系的民事主体。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的衡保护,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止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止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断。权利人向义人的代理人财代管人或者遗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断。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断,从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人同意履行义;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的,在不动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相对人不认为债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9.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或者为他人的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

  10.当事人一方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应当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2.除上述内容外,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认定规则等,人民法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上述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二

  准确把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要把系统观念落实到贯彻实施工作各方面,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准确把握民法典施行后的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会议强调,要认真学贯彻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等7件新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适用华人民和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基本精神,在审判准确把握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既彰显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背离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13.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14.人民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15.人民法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16.人民法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人民法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

  第一条 人民法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17.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18.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高级人民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备案。最高人民法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三

  切实加强适用民法典的审判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做好审判指导监督,扎实抓好调查研究,注重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立健全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长效机制,确保民法典在全法统一正确实施。

  19.要结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和规定,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全面等保护各类权,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权犯罪,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

  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有集体资的犯罪,促进资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的,不论是公有财还是私有财,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第5条 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

  对改革开放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经营融资等活动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第6条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有资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第7条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

  20.要牢固树立法典化思维,确立以民法典为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编之间关系,充分认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规则一般与特殊的逻辑体系,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核心要义,避免断章取义。全面认识各编的衔接配合关系,比如合同编通则关于债权债的规定,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作用,对于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关系同样具有适用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生的债权债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21.要加强对民法典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或者对原有民事法律制度有重大修改的规定适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有关民法典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为最高人民法及时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等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力实践支撑。要特别注重发挥民法典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人民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台经济享经济等新模式,外卖骑手快递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的民事纠纷案件积累司法经验。

  最高人民法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1年4月9日 印发

  附原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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